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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上浮費率 哪些下浮?
用人單位的最終浮動費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情況、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情況和工傷保險違法違規情況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所屬行業最高檔次費率,最低不低于所屬行業最低檔次費率。
具體來說,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主要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確定。“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在上兩個自然年度內,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按規定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該用人單位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計算所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二檔;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一檔;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上浮一檔;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上浮二檔。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且符合前款第1項或者第2項情形的,其費率不實施下浮,仍執行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還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情況掛鉤。在按照工傷保險支繳率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用人單位持有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可以享受一次再下浮兩個費率檔次優待;持有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可以享受一次再下浮一個費率檔次優待。再下浮費率檔次已至所屬行業最低檔次費率的,不再下浮。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還要根據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情況進行考核。在按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情況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用人單位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的,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再上浮費率檔次已至所屬行業最高檔次費率的,不再上浮。
此外,工傷保險違法違規情況也納入考核。用人單位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類情形不計入浮動費率考核范圍
為更好發揮浮動費率機制促進用人單位工傷預防的作用,有下列9類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范圍: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四、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五、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六、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七、非在用人單位因工受傷的工傷職工,到用人單位后工傷復發的;八、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老(原)工傷人員發生的費用;九、在上兩個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費用。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
我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多久調整一次?按照規定,我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首次浮動費率調整時間為2018年3月1日,執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類推。
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首次參保的且實際繳費不滿24個月的,如何確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據了解,這種情形不參與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仍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足24個月的,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據了解,這種情形按照其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工傷保險支繳率,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對市社保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不服的,怎么辦?按照規定,浮動費率由市社保局在實施前通過其局門戶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告。用人單位在公告期間對費率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用人單位對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該繳費費率。
再次進行費率浮動以什么費率為基礎?據了解,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