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國務院公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的為國務院1989年頒布并于2019年進行修改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國商報記者通過采訪業內專家,以及對比之前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現,此次發布的條例主要有三大亮點,對整個化妝品行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北京京商流通戰略研究院院長賴陽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此前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主要限于衛生領域的監管,去年做的修改也是小范圍調整,而此次發布的條例對整個化妝品市場的生產經營進行全面監管。
賽恩資本創始合伙人夏天也對記者表示,此次條例的發布反映了國家在加強化妝品行業某些方面管理的同時,放開了一些市場化的限制,這是化妝品行業法律基礎建設的一部分,對整個化妝品行業具有積極意義。
資料圖中國商網唐硯/攝
亮點一:明確化妝品管理“注冊+備案”制度
此次公布的條例明確了化妝品的“注冊+備案”制度。條例第四條顯示,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而此前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和進口。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部分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工作。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此,賴陽表示,之前國家對化妝品管理只提出“審批”,如今國家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化妝品進行“備案”或者“注冊”的管理,使得行業管理更加明細化,流程更加規范。化妝品企業也明確了按照怎樣的流程進行合法經營。
亮點二:明確化妝品原料管理“注冊+備案”制度
除了對化妝品進行分類管理外,此次頒布的條例還對化妝品原料進行了分類管理,這給化妝品企業使用新原料留出了更多空間。條例第四條顯示,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此外,條例第11條顯示,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妝品新原料應當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調整實行注冊管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范圍,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而此前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化妝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對此,夏天坦言,之前我國對化妝品行業原料目錄管理非常嚴格,我國化妝品原料目錄數量比歐美國家少很多,這導致很多國外化妝品進入中國不得不進行配方修改,這嚴重阻礙了我國化妝品行業研發和新品開發的進程。如今,國家對化妝品原料施行“備案+注冊”的管理模式,這是非常合理的,給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留出了更大的空間,這些化妝品可能會出現數量的猛增。
亮點三:功效宣傳講求“真憑實據”
此次頒布的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要求企業進行化妝品功效宣傳要講求“真憑實據”。實際上,這是困擾消費者、化妝品企業乃至整個化妝品行業很久的問題。
條例第22條顯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對此,賴陽表示,之前很多化妝品企業進行功效宣傳,但都沒有進行過正規的實驗,這其中存在很大的風險。很多消費者反映,使用某些化妝品最初效果很好,但后續卻出現了安全問題。此次文件的調整正好填補了這一化妝品行業宣傳的盲區。
夏天也表示,此前,很多化妝品品牌是依靠社交媒體的宣傳才出名,但它們更多是蹭了個概念,功效宣傳沒有科學依據。此次文件的調整要求化妝品企業進行功效宣傳時需要有充分的實驗數據和論文證明,這可以杜絕化妝品行業中純概念的推廣,對規范整個行業意義重大。(記者周子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