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10月15日訊(記者 鄭曉鵬)據“深圳交警權威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10月4日的凌晨3時,龍崗區布龍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正在等候紅綠燈的大貨車被一輛小貨車追尾,事故造成小貨車司機當場死亡。
案情速遞
2018年10月4日3時48分許,譚某成駕駛粵BF55**號輕型廂式貨車沿龍崗區布吉街道布龍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賽格新城路段時,與同方向由邱某業駕駛的浙J60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 K65**掛車)發生碰撞,造成譚某成當場死亡。
車頭嚴重凹陷變形!
事發時究竟發生了什么?
到底是什么導致的這起事故?
一段視頻,回到事發現場
2018年10月3日19時2分許,譚某成接到合作伙伴的電話,讓其前往東莞市搬運貨物到深圳。事發時,其正駕駛車輛返回深圳。
而于此同時,邱某業駕駛著車輛從佛山運送貨物致龍崗區一物流園,途經布龍路賽格新城路口正在等候紅綠燈時,突然感覺到車輛尾部有物體撞擊。下車查看時,才發現車輛被追尾了。
事發后,深圳交警第一時間趕到,對現場進行勘察和調查取證,經查,交警發現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竟是這兩個細節!
原因一:
譚某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未確保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跟車距離保持多少才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原因二:
邱某業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按規定粘貼反光標識,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經查,近三年來,邱某業駕駛車輛未按規定噴涂標識、粘貼標識已被查處過13次!屢教不改,這一次終于釀成了大錯!
從現場圖片中可以看到,車輛尾部的反光標識已磨花,幾乎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貨車粘帖車身反光標識可使后方車輛及時發現前方車輛,有效警示后車保持安全車距,以避免因夜間可視距離不足導致車輛追尾事故的發生。
目前,該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