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工資待遇、休息休假等問題成咨詢熱點 深圳人社局權威回應來了
深圳特區報2020年2月21日訊 企業安排員工以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企業應該如何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待遇、復工及休假安排相關問題成近期咨詢熱點。對此,21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受記者采訪,對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法律、政策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權威解讀。
(一)在春節假期延長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企業安排員工工作又未能補休的,員工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企業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二)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未安排員工工作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三)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工作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其中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四)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五)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企業按照員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六)2月9日后企業仍未復工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用完各類休假和年度內依法綜合調劑的休息日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可以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
(七)停工停產工資支付具體規定是什么?
答: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員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正常支付工資怎么辦?
答:鼓勵企業與員工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程序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引導企業與工會或員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九)受疫情影響,經協商企業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十)企業安排員工以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標準支付;無約定的,企業可以參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或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資,折算后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十一)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十二)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員工,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主動與員工溝通,可安排員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十三)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員工,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十四)企業已復工并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但員工不愿返崗復工,企業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和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員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十五)企業復工后,怎樣避免因人員聚集發生的疫情風險?
答:為減少人員聚集,企業可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員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十六)復工后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用工困難,企業該怎么辦?
答: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選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等靈活用工方式。
(十七)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五類企業等相關企業,需要緊急加班的,可以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嗎?
答:對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等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十八)企業員工的未成年子女無人看護怎么辦?
答:員工與企業協商,采取在家遠程辦公,或通過申請休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事假及輪休、調休、縮短工作時間等多種方式解決。期間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支付。
(十九)企業應該如何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答: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復產復工的企業或不能按期到崗的員工,在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后,仍不能恢復生產經營或員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允許企業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
(二十)疫情期間如何保障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安全健康權益?
答:企業應結合實際協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居家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員工特殊勞動保護,減少人員聚集,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市人社局提醒,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處理,法律、政策有明文規定的,嚴格按照法律、政策執行;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企業和職工通過協商解決具體分歧和爭議。企業和職工要充分利用調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徑,依法依規處理爭議,共同維護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企業要暢通與職工對話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穩定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切實保障職工權益;職工要關心、支持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弘揚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為企業長遠發展貢獻力量。
(記者 莊瑞玉 通訊員 賴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