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這句略帶調侃的話,恰恰道出了當今家庭教育的問題所在。誰來教父母成為合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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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需要立法來設定底線、厘清關系。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政府、學校、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進家庭教育。必要時,國家對家庭教育進行干預。
草案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特別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節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已經意味著家庭教育實施出現了嚴重問題,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為此,草案賦予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和督促的權力,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干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對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的實施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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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國務院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并及時頒布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編寫不同年齡段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和評估規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設立或者推動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學校,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學生的特點,定期組織家庭教育指導和家庭教育實踐活動。
對于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婚姻登記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草案也提出了在不同情況下提供相關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要求。
劉婷心觀察|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做“父母”
資料來源:新華社
校審:肖剛
資料整理:鄭曉鵬 劉婷
繪圖:實習生 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