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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業場租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入駐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主辦載體)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減免租金。主辦載體對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但低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予以減免或優惠;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高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項租金減免。
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上述主辦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二)初創企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自取得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5000元的初創企業補貼;屬于合伙創辦企業的,經核實合伙人條件、出資比例等,按該初創企業首次申請時的商事登記合伙人人數每名計發5000元初創企業補貼,其中商事登記合伙人應具有自主創業人員身份。初創企業補貼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且合計金額不超過5萬元。
(三)社會保險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進行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資質,并在該初創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本市當年度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對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若單位實際繳交部分低于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個人應繳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的初創企業吸納戶籍人員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已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優秀創業項目資助。
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市性創業大賽中獲獎的優秀創業項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記的,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的資助。對國家部委主辦的國家級創業大賽或省直有關部門主辦的省級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優秀創業項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記的,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的配套資助。同一創業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省創業大賽前三名的,不重復資助,標準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