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10月18日訊(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近日,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上訴案件,有效化解當事人雙方糾紛。該案是深圳首例由基層法院完成上訴案件審前調解,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案例。
上訴案件審前調解是指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上訴,但仍有調解意愿的案件,由法院組織或委托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進行的調解。該案原告承接了深汕合作區某高新科技廠區防水項目工程,竣工后被告并未依約支付工程款,并拖欠一年之久,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深汕合作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萬余元。被告對判決金額不予認可,認為其只應支付23.6萬余元,因此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支付工程款金額。
深汕合作區法院調解員在調解法官的指導下,圍繞工程款項數額積極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告知上訴人,案件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比較明確,其應當積極地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同時與被上訴人進行溝通,向其說明上訴人公司資金周轉較為困難的現狀和上訴人調解的意愿。
經過兩天的溝通,被上訴人綜合考慮上訴人資金周轉的客觀困難、履行義務的誠意等情況,同意在金額做出一定讓步,分三期履行,雙方最終簽署調解協議,提交至法院。深汕合作區法院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成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調解協議后,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該案上訴案件審前調解是深汕合作區法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統籌推進上訴案件審前調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的積極舉措,也是深汕合作區法院深入貫徹全流程訴源治理理念、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打贏“雙超”案件治理攻堅戰、深入推進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有效嘗試。
深汕合作區法院將在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基礎之上,本著能調盡調、審判賦能的原則深入推進多元解紛,利用先行調解的基礎及一審判決結果,聚焦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解,促成糾紛實質化解,實現案件繁簡分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提升訴源治理水平,助推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助力深汕與深圳一體化發展,服務保障“雙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