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制售地溝油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起航巴蜀印象火鍋店負責人付某、廚師長朱某、后廚領班徐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向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376.0280萬元。近日成都市中院裁定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案件。
涉案火鍋店從負責人到廚師長、后廚領班等一干人,通過過濾、沉淀等方法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后廢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這種廢油再利用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提煉使用“地溝油”的方式之一。“地溝油”不僅質量極差、極不衛生,食用“地溝油”除了易導致腹瀉腹痛之外,還會破壞人們的白細胞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還因為含有“甘油三酯”等致癌物質有致癌風險。正因“地溝油”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所以國家對生產、加工和使用“地溝油”的行為,一直以來都采取“零容忍”的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這個定罪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在上述案件中,火鍋店負責人付某、廚師長朱某、后廚領班徐某等人因情節程度不同,在犯罪行為中承擔的角色不同,分別被判處了十年、六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并被罰款,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屬于罪刑相適。
此案的亮點在于除了生產和使用“地溝油”入刑,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之外,還在于以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做法,不僅加大了犯罪分子受處罰的程度,同時也彰顯了從嚴打擊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強烈信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此類消費者往往屬于“非特定的對象”,也很難有具體的個體指向,“一群人”的消費者難以明確具體的訴訟人,在這種情況下,若沒有公益訴訟的介入,對相關民事賠償追溯就很難實現。
相較于刑事訴訟由檢察機關履行專職之外,民事訴訟更多具有“民事問,官不究”的特殊性,在涉及面較廣、時間線較長而又沒有具體的訴求人牽頭啟動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訴訟之際附帶民事訴訟非常必要,這也是解決“群體性傷害犯罪行為”最合理有效的方式。依法嚴懲制售“地溝油”犯罪行為,行政、刑事、民事處罰一個也不能少,尤其是民事賠償的實現,既是對受害人依法賠償的必然要求,也是達到懲罰性賠償法律目的必然路徑。
從這個意義上說,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制售“地溝油”案件被告判處刑罰,并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釋放了從嚴懲治食品違法犯罪的強烈信號,定能對相關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強大震懾警示作用。
(原標題《北青報:制售“地溝油”被處刑罰釋放從嚴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