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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2024年7月15日訊(記者 張玲)據美國媒體7月13日報道,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當天在賓夕法尼亞州巴特勒市舉行的競選集會現場發生槍擊事件,特朗普被特勤局人員護送離開。槍擊事件后,特朗普一張高舉拳頭的照片迅速刷屏,被眾多網友視作有可能拿下普利策的新聞圖片。深圳新聞網記者也注意到,短短2天時間里,由新聞照片進行的二次創作漫畫層出不窮,還衍生了T恤等周邊產品掛網售賣,也有質疑發現部分媒體報道相關內容時,來源標注的是某圖片庫公司是否合適?
刷屏照片來自于Evan Vucci,美聯社華盛頓分社首席攝影師。盈科洛杉磯辦公室管理合伙人李永源律師注意到,網絡上關于此照片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存在幾處誤解,他表示,“我們在網絡上檢索海外各大媒體的報道就可以看到,少數使用了這張照片的媒體都對照片的作者和所述機構進行了署名(例如:AP Photo/Evan Vucci 或 ? Evan Vucci/Associated Press 2024),但中文自媒體在這方面仍然有較大的欠缺。”
李永源律師(Henry Li)在中國和美國接受過法學教育,擁有美國加州和中國執業資格,同時擁有在美國加州中區/北區聯邦法院和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出庭資格;其在中美兩國具有多年的工作經歷,對中美法律體系有著深刻的理解。本期法律“玲”距離,我們分享李永源律師對該張新聞照片普遍存在的誤解進行的法律解讀:這張新聞照片,在中美知識產權法下,是否有著作權?是否可以使用?如果合理使用,是否不用給作者署名,等等……
誤解1:這是一張新聞照片,沒有著作權?
李永源律師:事實上,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知識產權法下,新聞照片同樣擁有著作權。
一張照片,只要其具有一定的原創性,包含了攝影師的創意(例如:構思、構圖、光線等),而非單純對某一具體物體形象的直白復制,作者就會自動取得照片的著作權。
當然,由于這張照片的作者就職于美聯社,根據其與雇主之間的協議,這張照片很有可能屬于“職務作品”(work for hire),在這種情況下,其雇主將自動取得照片的著作權。
誤解2:因為是新聞照片,其他人可以隨便使用?
李永源律師:著作權法下的“合理使用”(fair use)例外,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第三方對擁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不構成侵權,其判斷的關鍵在于該作品如何被使用,而不是該作品本身的性質。即便是一個純藝術創作的作品,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而即便是一個新聞作品,也不一定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中國著作權法第24條明確列舉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美國著作權法對于合理使用的規定則更為復雜。
首先,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列舉了可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用于: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研究等。但該清單并非是窮盡性的,且也不是決定性的。在判斷對某一作品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法官仍然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使用的目的(商業使用還是非盈利使用?)和性質(使用時是否有改變?)
②作品的性質(創意性作品還是僅僅對事實的記錄?是否已發表?)
③使用的部分占作品整體的比例
④使用對作品在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但以上因素也不是窮盡性的。因而,法官在審理對某一作品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除了以上因素,還要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且以上任何一個因素都不具有決定性。
具體到這張照片,由于其屬于對事實的記錄且具有顯著的新聞價值,因而其他媒體為實時報道為目的對其進行非營利性使用有較大可能性在美國法律下構成合理使用。但任何的商業使用則存在顯著的侵權風險。
事實上,如果我們去看美國各大媒體對這一事件的報道,大多使用的是自己的記者所拍攝的照片,而沒有引用美聯社的這張照片,個別有引用的也標明其取得了美聯社許可,可見美國的媒體對于合理使用是比較謹慎的。
誤解3:沒有在商品上使用就不構成商業使用?
李永源律師:是否是商業使用,雖然并非具有決定性,但卻是判斷合理使用是否適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并非只有在商品上使用,比如通過該照片換取金錢才是商業使用。
事實上,以下行為同樣構成“商業使用”:因為未授權使用,導致用戶無需向權利人獲取或購買原創作品;該未授權使用誘導用戶購買其他作品。
誤解4:照片是美國人拍攝的,在中國沒有著作權?
李永源律師:事實上,由于中國和美國都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締約國,在美國完成創作的作品,美國作者將自動在中國享有著作權保護,而無需作者采取任何額外的行動。如果中國個人或公司對作品侵權使用,權利人依然可以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誤解5:照片剛拍攝,還沒做版權登記,現在侵權沒事?
李永源律師:根據中國和美國的著作權法,作品的著作權是自創作完成就自動取得的,與是否進行版權登記無關。
在美國,雖然著作權人提起侵權訴訟需要先進行登記,但是,一旦取得登記,該登記的效力是溯及至作品創作完成之日的,權利人仍然可以對登記之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此外,由于該作品已經公開發表且社會影響力非常大,雖然其尚未進行登記,但任何侵權人如果想抗辯非故意侵權都會非常困難。
誤解6:如果構成合理使用,就不用給作者署名了?
李永源律師:在美國法律下,照片作者的署名權屬于其名譽權(moral rights)的一部分,而“合理使用”原則是著作權法下的概念。因而,即便對照片的使用構成合理使用,也不能據此剝奪作者的署名權。
【關于李永源律師】
李永源(Henry Li),盈科洛杉磯辦公室管理合伙人
李永源律師(Henry Li)在中國和美國接受過法學教育,擁有美國加州和中國執業資格,以及美國加州中區/北區聯邦法院和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出庭資格;并在兩國具有多年的工作經歷,對中美法律體系和市場操作有著深刻的理解和敏銳的洞察力;在跨境投資與并購、合資、國際貿易、跨境爭議解決等業務領域擁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自創立YK LAW以來,李永源律師成功帶領團隊處理了多個復雜的跨司法轄區案件,取得了客戶的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