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25年3月27日訊(記者 胡津瑋)3月26日,市住房建設局印發了《關于規范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加強計劃統籌管控除工改普通工業以及以建設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以外審慎新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該《意見》將于2025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統一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有效期管理
《意見》針對深圳存量城市更新項目面臨的共性問題,在深圳現行城市更新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框架下,從計劃統籌、規劃優化、用地管理、稅收優惠、融資支持、提高效率、促進實施等方面對現有政策進行細化和完善,加快推進項目實施。《意見》適用于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實施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
根據《意見》,統一實行城市更新單元
計劃有效期管理。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公告未明確有效期且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未經批準的,自《意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管理規定》設定有效期,并對項目可實施性進行研究。不具備可實施性的項目,按程序確認后公告失效。
已明確有效期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因政府原因導致超過計劃有效期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從《意見》施行之日起或原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有效期截止之日起順延,單次順延時間不超過1年。
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應至少在計劃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規劃草案報送有關部門審查。有效期內已完成公示程序但未獲批準的,應在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有效期內按規定上報審批;規劃草案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未獲批準且已過計劃有效期并未完成延期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失效。
2023年7月24日前計劃公告的項目按既有模式推進
城中村改造項目一直備受關注,《意見》明確2023年7月24日前已公告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可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進。其他項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按照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進: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確需與周邊其他類型用地統籌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中,涉及多塊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的,其總面積不超過拆除范圍的10%。
2023年7月24日前因落實法定規劃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經相關部門同意提前拆除,且已拆除或雖未拆除但已簽搬遷補償協議并支付搬遷補償款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應在《意見》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成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公告)。
2023年7月24日前已開展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公示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應在《意見》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計劃公告)。
2023年7月24日前已經市政府明確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項目。
減少規劃商業類建筑面積 促進商業、辦公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已經批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但尚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城市更新項目(含城市更新單元內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部分用地),在保持規劃批準的非商業類建筑面積不變的前提下,減少商業類建筑面積。
對于具備實施條件、未批規劃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允許結合現狀建設情況合理確定規劃容積。《意見》施行之日前已批準列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但尚未批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經區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確認2年內可確認實施主體的,可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規定》對規劃容積進行校核,不受現狀容積率不低于2.5限制。合理配置城市更新項目的公共利益用地和公共配套設施。
另外,將多舉措促進項目實施。如推動多元化安置補償,建立房票制度,探索城市更新項目補償安置多元化路徑;加大融資支持力度,探索“開發企業+融資平臺(投資方)+銀行+施工企業”多方監管方式,避免資金重復監管;支持金融機構對條件成熟項目提供信貸服務,鼓勵已對項目融資貸款的金融機構參與項目處置,支持金融機構提供針對第三方承接項目的配套金融服務;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依法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減免;明確通過引入第三方承接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調動承接主體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