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最新聯合發布的《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下稱《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依法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二是鼓勵運用其他市場工具為股份回購提供融資等支持。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債等多種方式,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采用要約或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視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納入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三是簡化實施回購的程序。上市公司股價低于其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股票上市已滿一年和現行回購窗口期限制。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實施股份回購的,可以一并授權實施再融資。
四是引導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引導董事會主動與股東溝通交流,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積極作用。
記者注意到,《意見》主要有三大亮點:一是基本明確“護盤式”回購標準;二是對金融類上市公司回購“松綁”;三是給回購后實施再融資開出“優惠”。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股份回購配套制度,穩妥推進相關工作。(記者 鐘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