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修訂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再融資審核從四個方面進行把握。
首先,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現有貨幣資金、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規模及變動趨勢、未來流動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募集資金中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規模。
其次,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
第三,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于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四,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高莉表示,證監會將依法全面從嚴加強對上市公司融資的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切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記者 鐘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