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2019年01月21日訊 (記者 鐘國斌)深滬交易所近日發布《關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優化了違約合約的展期安排,放寬相關新增融資條件。同時,《通知》要求相關各方審慎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持續做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管理。
《通知》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優化違約合約展期安排,明確融入方違約且確需延期以紓解融入方信用風險時,若累計回購期限已滿或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后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緩解融入方還款壓力。二是對用于紓解質押風險的新增股票質押回購作出特別安排,對于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于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可不適用現行業務辦法中關于單一融出方及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資管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涉及業績承諾股票質押回購限制及質押率上限等條款,以放寬新增融資條件方式緩解動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