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訊(記者 柯霈昕 實習記者 沈玉薇)住宅樓下開餐廳卻沒有經過周邊業主同意?近日,就有住在羅湖區大松泉社區的市民發帖報料稱“有人未經業主同意,在住宅一樓開餐飲店,有關部門卻還給他們辦理營業執照?”。8月1日,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在深圳論壇進行官方回應。
質疑:為何居民樓下開餐飲店,卻不用經過業主同意?
7月28日,有市民發帖報料,質疑“一樓住戶未經其他業主許可,私自將住宅房改用作經營性用房,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為何在沒有相關住戶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仍給該住戶辦理營業執照?”與此同時,該市民還表示其餐飲店的垃圾處理和油煙排放都存在一定問題,“為何還可以給其辦理衛生許可證?”(問政帖文:《住宅區開餐飲沒有經過業主同意工商局就給辦理營業執照,這還有天理嗎?》)
(網民“z2374373168”供圖)
(網民“z2374373168”供圖)
回應:餐廳相關申報材料齊全
8月1日,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在深圳論壇回應稱:“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商事主體的,申請人應當申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材料。申請人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信息申報制,其房屋用途及場所使用證明非取得商事登記的法定申報材料和審查范圍。”
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進一步回應稱:“故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由申請人在申請書中填寫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無須申請人提交場所證明,而該申報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申請表》中已要求申請人勾選:‘本企業鄭重承諾已取得所申報地址為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如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屬于住宅的,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并已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社區工作站的意見,同意將所申報地址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我局受理人員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審批發放營業執照。”
針對市民質疑的“餐廳食品安全及衛生狀況堪憂”等問題,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同時表示:“居民所反映的羅湖區永盈園小吃餐飲,其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提供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許可,如居民認為該餐廳在辦理許可過程中存在違反辦理程序的情況,可以提供相關證據,我局將積極開展調查。”如該餐廳涉嫌違反規劃用途的,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建議報料市民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
熱議:住宅區開餐飲店,需重視食品安全與衛生問題
有市民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開餐飲店能繁榮小區,還能方便居民呢。”也有市民不認同,表示“餐飲店的油煙不處理好影響周圍居民健康,還會造成小區環境臟亂差。”還有市民表示擔心:“住房改餐飲,畢竟不是正規餐飲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需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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