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違法案例一:
2020年8月27日,為有效預防輸入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我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發出通知,要求自菲律賓回國中國公民需持乘機日3日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申領帶“HS”標識的綠色健康碼后登機。
為回國躲避菲律賓疫情,余某、唐某于8月30日、9月3日先后2次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陽性。
為了違規搭乘飛機回國,9月7日,2人聯系中介,分別以1.7萬元價格購買偽造的菲律賓圣盧克醫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并以偽造證明向使館隱瞞疫情,申領了綠色健康碼。
9月9日,2人乘坐東方航空MU212航班抵達浦東國際機場,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隨即被送往隔離點隔離觀察。
9月10日,2人確診患新冠病毒肺炎后被送往上海公共衛生臨床中心治療。
10月4日,余某、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立案偵查。
涉疫違法案例二:
疫情發生之前,丁某某在伊朗庫姆市穆斯塔法大學學習語言。2020年2月19日13時30分(當地時間,下同),丁某某從伊朗機場乘坐SU513航班于17時到達莫斯科機場,期間佩戴N95口罩。在莫斯科機場附近的膠囊賓館停留16小時。
2月20日9時,丁某某從莫斯科機場乘坐SU206航班于23時05分到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機場后乘坐出租車到達某酒店入住。
2月22日18時36分,丁某某從上海火車站乘坐Z216次列車,于23日17時20分到達蘭州火車站。
2月23日20時,丁某某從蘭州乘坐K9664次列車于2月24日1時19分到達中衛火車站,根據中衛市疫情防控規定,被送至中衛大酒店隔離。
寧夏回族自治區和中衛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丁某某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及有關醫療記錄均顯示,根據丁某某自述,其2月19日下午自伊朗出發時自感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現間斷性發熱、咳嗽、咳痰,咳嗽呈陣發性。而其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寫《入境健康申明卡》時,并未如實申報,隱瞞自身已出現咳嗽、乏力等癥狀,致使上海海關在其入境時未能及時采取管控措施。
2月26日,經檢測丁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
由于丁某某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隱瞞病情,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間,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嚴重風險,造成了上海、蘭州、中衛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的嚴重后果。
3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某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對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偵查。
律師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2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根據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對以下六種行為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追訴: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因此,對于在人員入境、貨物進口過程中,違反有關提供檢疫報告、按規定入關、對貨物消殺等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